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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许可申请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排污许可申请: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等。

二、清洁生产审核

定义: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范围: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三、化工企业环保评级

2016年~2018年,山东省针对化工企业开展了两轮评级评价。

开展方式:按照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节能、质量评级和转型升级评价标准,对照指标内容逐项打分,对企业逐一评级评价。

工作目标:通过评级评价,排查化工生产企业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企业整改提升,化解风险隐患;依据评级评价结果,梳理出“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建立“一企一档”,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参评范围:各市、县(市、区)核实的生产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的企业,以及其他取得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组织形式:新一轮(2017年)评级评价行动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总牵头,负责制定计划、出台标准,并对评级评价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调度和督查。各市化工专项行动办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工作,研究制定评级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有关企业开展评级评价行动。中介服务机构评级评价结果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化工专项行动办。